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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套取了英德农民的生态林补偿金? 二维码
来源:南方日报 管塘村拥有5221亩生态公益林,近几年全村村民每年应分得的补偿金在5万元左右。 账户重名,还有一些村里不存在的人。 核心提示:生态林补偿金是一项惠农、惠民政策,作为全国林业大省和南方重点集体林区,广东省自1999年开始在全国率先实施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这项制度推行13年来,硕果累累。广东省实际使用中央和省财政补偿资金超过80亿元,全省2/3的农业人口、560万户农户因此受益,而受益农户的补偿标准还在逐年提升。 原标题:谁套取了英德农民的生态林补偿金? 据悉,生态林补偿金发放多年,英德市黄花镇管塘村不少村民却坚称:从未收到过这笔钱。 生态林补偿金发放多年,英德市黄花镇管塘村不少村民却坚称:从未收到过这笔钱。 这个拥有5221亩生态公益林的粤北山村,近几年每年下发的生态林损失性补偿款约在7万元左右,除去村集体留成的30%,305户村民每年应分得5万元左右的补偿金。 南方日报记者近日在清远市黄花镇调查发现,管塘村近几年的生态林补偿金账目十分混乱,有的账户名关联了10多个林地权属人,其对应关系存在虚假关联的嫌疑。管塘村村民怀疑,当地村委会此前伪造账目,将本应发放给村民的补偿金,据为少数人所有。黄花镇相关领导表示,该镇也发现管塘村生态林补偿金发放存在问题,不久前已将当地村委会干部撤换,目前英德市纪委已介入调查此事。 ●文/图:南方日报记者 李书龙 ●●补偿金账目混乱 52岁的陈传和是管塘村村民,他的名字不仅在管塘村生态林补偿金账目的账户名中出现了15次,还关联着多名与他并非亲属关系的林地权属人——这些同村的村民由此以为,他们的补偿金被陈传和占有了,因此总是向他讨要。陈传和说:“我自己从来都没收到过这些钱呢!” 管塘村有305户村民,不少村民与陈传和有着同样的遭遇,他们均向记者肯定地表示,近些年从未收到过任何的生态林补偿金。 我省在2010年起统一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不分国家级和省级、国有和集体,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补偿。2010年至2013年,每年的补偿标准分别为每亩14元、16元、18元和20元。这其中,将有75%的款项作为损失性补偿,发放给补偿对象。 从2011年开始,管塘村所在的黄花镇开始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向村民们下发补偿金。管塘村集体拥有5221亩生态林,按照相关规定,每年的损失性补偿金中,将有70%直接发放给当地村民。按此计算,2011年至2013年,管塘村村民获得的补偿金分别应为46540元、49343元、50695元。 由于多年未曾收到补偿金,管塘村一些村民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问题。2011年,有村民从相关部门获取了一份当年的生态林补偿金发放账目,这笔账目的内容之混乱,让不少村民很吃惊。 在这笔账目中,一些账户名重复出现多次,并对应着多位不同的林地权属人。其中出现次数最多的正是陈传和,除了对应着写有他自己名字的权属人之外,他的账户还关联了14名不同的权属人。 按照账目中的标注,陈传和的账户与这14名权属人之间存在着“叔侄”、“兄弟”等亲戚关系。但陈传和表示,他与这些权属人之间并没有亲戚关系,有的权属人甚至根本就不认识。“其中还有个权属人名叫‘梁房平’,但村里压根儿就没有这个人。”陈传和说。 陈传和的账户所对应的权属人,在2011年所获得的生态林补偿金在数十元至200多元之间不等,总计约为2343元。但陈传和表示,他并未收到过这些钱,连个人账户从何而来他也并不知情。 有细心的村民将账目中所有账户名与权属人的对应关系一一核查,他们表示,在305个关联账户中,至少有超过40个账户的对应关系属于虚假关联,有的亲属关系并不属实,有的权属人并非本村人,还有的权属人甚至已经过世。 一些村民还表示,他们并未办理过账目上所显示的个人账户。在村民梁伟明(化名)向记者提供的一份个人存折复印件上,账户收支记录显示,在2011年和2012年,共有26笔生态林补偿金的存入记录,而在2013年11月,存折上的所有存款被一次性转走。而梁伟明表示,对于以上存取记录,他此前均不知情。 ●●纪委已介入调查 7月8日下午,广东省财政厅副厅长欧斌在参与广东电台“民声热线”节目时,针对管塘村生态林补偿金问题做了回应。 他表示,管塘村的问题,可能涉及到生态林补偿金被挪用、被截留的情况,此前省财政厅曾针对省内生态林补偿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做过调研,类似管塘村的问题,说明财政部门要加大力度与林业部门共同进行专项清理行动。 按照《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生态林补偿金的分配工作涉及到财政、林业等多个部门。 在乡镇一级,一般由林业部门建立生态林补偿对象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会同乡镇政府将生态林补偿金分配情况在各行政村张榜公布。《办法》还规定,“由于资料失实而引起纠纷和造成补偿者损失,林业等有关部门应承担相关责任。” 财政部门则要负责补偿金的发放,并进行跟踪监督与管理。《办法》要求,“县级财政、林业部门应定期对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或骗取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 在英德市黄花镇管塘村,生态林补偿金的分配与监管工作是否规范进行,南方日报记者也进行了调查。 黄花镇林业站负责人潘保泉表示,该镇对于补偿对象个人资料的搜集工作,主要依靠当地村委会来进行,林业站主要负责归纳建档。 对于管塘村2011年生态林补偿金账目的混乱状况,潘保泉表示,该村有些村民外出打工,可能联系不上,于是委托同村熟人帮忙接收补偿金,因此会出现一个账户名对应多个权属人的情况。 但当记者指出,有的账户所有人表示与权属人根本不认识时,潘保泉则表示,可能因为有些村民联系不上,因此镇里将补偿金打入村委会的账户,再由村委会发给村民。 关于村民反映的个人账户并非村民本人办理的问题,潘保泉认为,“这种情况不太可能,因为必须得拿身份证去银行才能开设账户。”潘保泉最后表示,对于管塘村账目的真实情况,林业站也并未做到全面核实,“主要依靠村委会提供。” 黄花镇财政所负责人卢政表示,财政所的主要任务,是依据林业站提供的账目来发放补偿金。至于是否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了跟踪监管,卢政并未给予回应。 卢政说,在2011年,管塘村的生态林补偿金是由黄花镇财政所下发,此后由于村民反映问题较多,在2012年,管塘村的补偿金由英德市财政局直接下发,直到2013年才再次由黄花镇财政所负责分配。 记者比较2011年与2013年的生态林补偿金账目发现,其内容有较大差别,2013年的账目中并无账户名重复出现的情形。不过尽管如此,管塘村一些村民仍然表示,在2013年并未收到补偿金。 卢政表示,黄花镇财政所在2013年成功发放补偿金的户数有199户,另有106户未发放成功,主要原因是有些村民的身份证号码有错误,有的存折账户被注销。 黄花镇镇长许神球表示,镇里肯定没有截留管塘村的生态林补偿金,由于此前管塘村村民多次到镇里反映补偿金问题,该镇也发现了管塘村委会在一些工作上存在问题,因此在几个月前已将村委会干部撤掉,管塘村重新选举了新一届村委会。许神球表示,目前英德市纪委已经就管塘村生态林补偿金问题进行调查,待调查结果出炉,该镇将向南方日报进行反馈。 惠民政策不落实 惠民意义难显现 ▶▷记者手记 作为全国林业大省和南方重点集体林区,广东省自1999年开始在全国率先实施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这项制度推行13年来,硕果累累。广东省实际使用中央和省财政补偿资金超过80亿元,全省2/3的农业人口、560万户农户因此受益,而受益农户的补偿标准还在逐年提升。 应该说,生态林补偿制度是一项真正利民且深得民心的惠民制度,它不仅为广东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筑起“绿色屏障”,还巩固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让农户得到了实惠。众多生态林保护区的农户们,对这项制度可谓是翘首以盼。 但是不必讳言的是,在推行生态林补偿制度的过程当中,一些基层部门的操作流程并不规范。补偿金发放程序缺乏透明度,资金监管程序缺乏执行力,部门之间缺乏配合度与约束力,以上种种,造成了本应归属农户的补偿金并未真正发放到位,让一些农民心生怨言。尤其是在粤东西北地区,大量农民外出务工,无暇顾及补偿金的发放细节,基层部门在执行方面也容易出现不规范的现象。 惠民制度不能执行到位,惠民政策不能落到实处,惠民的意义便无从显现。对于惠及全省数千万人的生态林补偿制度而言,更是需要一线执行部门各负其责、照规行事,将惠民政策真正落实。与此同时,对于执行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甚至是截留、骗取补偿金的违法之举,上级部门也需要加大监管、问责和处罚的力度。 相关阅读:《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来源广东省政务网,以下是全文。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强化生态公益林管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结合我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资金使用对象
第三条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对象包括:
(一)补偿对象。因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
1.责任山、承包山是农户的,补偿对象是农户;
2.未租赁或未承包的村集体林地林木,补偿对象是村或村民小组集体;
3.依法签订了林地林木承包或租赁合同的,在合同期内,补偿对象是承包者或租赁者;
4.国有、集体林场的林地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对象是国有、集体林场或其林地林木承包者、租赁者;
5.执行谁种谁有政策但未与林地所有者签订合同的,补偿对象为经协商(协议)确定的对象。
(二)实施省级生态公益林管理或协调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1.负责生态公益林管护的管护人员;
2.负责生态公益林管理的省、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部门);
3.负责生态公益林管理有关协调工作的乡镇政府、村委会。
第三章资金使用及拨付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为损失性补偿和管护经费两部分。
(一)损失性补偿:
1.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75%专项用于损失性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确定的补偿对象。
2.省林业局编制省级损失性补偿资金安排计划(编至县级),送省财政厅审核,由省财政厅将补偿资金下达到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及省级用款单位。
3.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林业部门根据核定的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会同有关部门(县级需会同乡镇政府、村委会等),与补偿对象签订现场界定书,明确权利与义务,建立档案资料,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资料拷贝。
4.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林业部门编制细化编列至补偿对象的本区域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具体分配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分配计划表中应分别列明省、市、县下达的计划数。
5.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资金分配计划,委托有条件的银行,开设补偿对象的个人帐户,将损失性补偿资金直接支付到其个人帐户内。
(二)管护经费。包括管护人员经费、管理经费和省统筹经费。
1.管护人员经费:
(1)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18%专项用于补助管护人员经费。管护人员经费包括管护人员工资、管护工具的购置费用等。
(2)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林业部门按《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的规定落实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按本地区实际情况核定管护人员经费标准。
(3)省、市、县(市、区)林业部门编制本级管护人员经费安排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下达。
2.管理经费:
(1)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4%专项用于生态公益林管理经费。县、乡镇、行政村分别按1.5%、1.5%、1%的比例分配。县级经费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信息系统建设、宣传培训及检查验收等支出;乡镇、行政村经费专项用于生态公益林的协调管理。
(2)县级林业部门编制本级管理经费使用计划,送县级财政部门审核下达;乡镇政府编制乡镇、行政村管理经费使用计划,报县级林业部门初审,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将资金拨付给乡镇。行政村的协调管理经费,实行报帐制,村凭支出凭证到乡镇财政部门报帐列支。
(3)地级以上市管理经费在本级财政安排的林业事业费中列支,不再从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中安排。
3.省统筹经费:
(1)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3%由省统筹。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信息系统建设、森林生态环境监测、突发性的森林灾害救助、森林生态科技研究和推广、技术培训、宣传、检查验收以及林业生态县创建等工作。
(2)省林业局编制统筹经费使用计划,送省财政厅审核,按现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程序支付。
第五条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年度分配计划,应于每年度6月底前,由省林业局会省财政厅下达。安排给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的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级林业部门,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逐级下达。损失性补偿资金,必须在本年度9月底前拨付到补偿对象帐户。
第六条年度资金分配计划一经下达,各级财政和林业部门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需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批准。
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
第七条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必须建立认领签收制度。发放时由补偿对象签收,并将认领签收情况造册登记,存档备查;县(市、区)林业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负责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分配情况在各行政村张榜公布,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地方补偿资金。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林业部门,应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足额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定期对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各级林业部门应加强生态公益林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建立翔实的生态公益林基础数据及补偿对象资料。提供的资料、数据必须真实可靠。由于资料失实而引起纠纷和造成补偿者损失,林业等有关部门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市、县级财政、林业部门应每年检查验收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落实情况,并将检查验收情况书面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应不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或骗取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现有的生态公益林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联合印发的《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及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农[2000]3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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